- 一、证明材料
- 本公证用于证明出生事实(出生时间、出生地、父亲、母亲)。
发往美国、法国、新加坡、中国台湾地区使用本格式。
无出生医学证明且使用地接受也可使用本格式。
若要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,请另行选择“出生医学证明”类别。
领取公证书时请提供相同的个人2寸证件照n+1张(n为申办公证书份数)。
出生证、独生子女证、派出所户籍关系证明、人事档案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。
若亲属已故,须提供死亡证明。
1、身份证明;
2、父母结婚证;
3、出生医学证明;
4、独生子女证;
5、派出所户籍成员关系证明;
6、人事档案材料;
7、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。
- 二、在线办证流程
- ①注册/登录(一次注册永久有效)→②选择公证事项→③填写申请信息(如实填写申办信息)→④提交申请材料(用手机、数码相机等拍摄相关材料后上传)→⑤公证处审核办理(短信或公众号通知审核结果,审核通过的,等待公证处制作相应的公证书)→⑥缴费并领取公证书(审核通过的,带齐材料原件,交由公证员查验并现场缴费,领取相应的公证书。)
- 三、在线办证缴费说明
- 当事人领证的时候现场缴费(也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在线缴费),并领取相应公证书。
- 四、在线办证注意事项
- 1、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25条规定: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,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、充分、合法。公证机构在审查中,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有疑义的,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、不完备或有疑义的,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。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,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。
2、在申办过程中,因公证的使用地不同,具体要求也会不同,为保障公证书的顺利使用,我处会依据具体要求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,并在办理过程中告知,敬请谅解和配合。
3、根据《公证法》第44条规定: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;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骗取公证书的;⑵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;⑶伪造、变造或买卖伪造、变造的公证书、公证机构印章。
4、以上未列举到的公证事项如何办理,以及对以上的所列事项不明白的地方,请打0592-5176603或到公证处进行现场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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